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监督主体有哪些
一般来讲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监督和参与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社会监督和参与主体,包括如前所述的群众代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专业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等。他们具有依法监督和参与决策、依规参与稳评之权,主要责任是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表达需求和诉求,对拟出台的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好自身的职责,与其他主体共同建构出良好的决策结果,使自身权益得以维护、实现和发展,作为公民、社会枢纽、真知和真理传播者的作用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是社会监督参与主体的正面激励。
另一类是行政监督和参与主体.包括同级的维稳办、信访综治、纪检监察、政法、人大,上级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同级维稳办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建立稳评制度、完善流程机制和组织体系,对报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的稳评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参考意见,决策实施中根据责任单位提供的动态信息提出措施方案、必要时协调维稳力量。信访、综治部门负责提供涉稳基础信息和最新动态,结合稳评情况对责任单位进行考评。在决策拟定、征求意见和实施各环节中,如涉及违法行政、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则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政法委作为维稳、综治的领导机关,可以在更高层面发挥出推动稳评制度更广覆盖、更加完善、更深入人心的作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作为稳评工作的问责主体,对应评未评导致风险失控、干预评估客观性、动态跟踪处置不力等责任进行问责。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既可以进行监督指导,也可以从上级层面履行问责权。
2022-11-04 07:25
넶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