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不合格怎么处理?广东拟出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处置实施细则
11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了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处置内容、信息披露和报送等。,并将食品安全抽检的监测核查和处置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评价项目。
根据《细则》,不合格食品是指在监督评价抽样检验中,依法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可重复使用的餐具和食用农产品,下同)进行抽样检验,并在检验报告上作出明确的不合格结论,即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明示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食品;问题食品是指在风险监测工作中已经检测分析,确定该食品存在风险的食品。
2021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多次通报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出3批次及以上不合格食品。其中,广东省存在大量不合格和有问题的食品企业,反映出该省部分市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力。《细则》指出,对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将查明原因,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核查具体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问题)食品控制、复检及异议处理、原因调查、案件调查、行政处罚、整改复检、信息发布等步骤。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检中送达不合格和问题食品检验结论后,将立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暂停生产、停止销售和使用,下架相关批次不合格食品,依法召回不合格食品。
在核查过程中,涉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应当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食品检验结论表明含有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标的,将依法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检验处置工作应当完成检验报告的送达,并在现场实施进货检验、现场检验等产品控制;对复审异议的处理;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和处置;原因调查和整改到位,通过复查验收;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布核查处置结果;核对处置信息并录入国家信息系统;查看处置相关信息,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